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2、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管理
四川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这些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等多部门进行管理。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如卫生、民政、税务等,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强调了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鼓励公民实行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晚婚是指男女双方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晚育则是指已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生育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生育。夫妻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次生育。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以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的公民,无论是否在本地居住。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
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对于非法行为,如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实施假手术、伪造证明等,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法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以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的公民,无论是否在本地居住。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4、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执法项目,以确保相关法规的执行。其中包括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两部分。在行政许可方面,主要涉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机构需获得执业资格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以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的公民,无论是否在本地居住。
4、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5、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调节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强调了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鼓励公民实行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晚婚是指男女双方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晚育则是指已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生育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生育。夫妻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次生育。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你自己可以看一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写的很详细。如果你和你妻子都是独生子女的话,可以申请再生一胎,没有处罚。参见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保障
四川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以鼓励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根据条例,晚婚者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额外享有20天的婚假;晚育的女性除了法定产假外,可增加30天,并给予男方15天的护理假,这些假期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和奖金照发。针对农村人口,晚婚晚育者可获得基层政府的适当奖励。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以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的公民,无论是否在本地居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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