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员抓了被他人打死了

十日日十日日 2023-08-25 78 阅读

打死城管是故意伤人致死,情节恶劣;城管打死瓜农,责任者还有城管局。

湖南瓜农死亡案,亦称临武县"7.17"事件。2013年7月17日上午,湖南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冲突,邓正加死亡。临武县公安、纪检等部门开始调查,全力查清事件原因。县政府表示,将做好善后处置和慰问工作。

故意伤害(致死),至少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至少要判处无期徒刑。不是主犯,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现,可以考虑在3—5年之间量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城管追打女商贩被砍伤最终结果如何?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一城管执法大队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执法时,与一占道经营的女摊贩发生争执。城管队员执法时情绪失控追打摊贩,被摊贩随手抓起的西瓜刀造成多处割伤。

警方13日通报称,摊贩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警告处罚;但摊贩被追打时挥刀致城管队员受伤系正当防卫;城管队员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予以行政拘留。

“城管打人”是个老话题,但每次曝出相关事件,关注度都很高。原因在于,被城管打的大多为弱势群体,有些还是为了养家糊口而起早贪黑的低收入群体。整治占道经营是城管职责,市民也应积极配合,但如果暴力执法甚至对这些群体下重手,往往就容易引起舆论声讨。

发生执法冲突,与城管队员素质良莠不齐、城管部门管理有待加强密切相关。有些城管部门对少数人员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一些城管部门管理者为了“简单高效”,平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客观上纵容了城管队员暴力执法。出现舆论事件后,对负责干部一批了之,或者对临聘人员一退了之,看似暂时平息了舆论,其实“治标不治本”。

扩展资料


事发经过

据报道,事发当天系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执法大队在对东海长洲片区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执法。据称,26岁,籍贯为四川平昌的水果女摊主杨某占道经营,城管队员将占道物品抬进店内并责令其不得再行占道,杨某表示不满,即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并将果筐砸在城管队员面前,致城管队员杨某桥右手被果筐划伤。

事情到此,应该说水果摊女摊主杨某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如果城管队员报警,由警方出面处置,或许是最好结果。但是,据报道,29岁的城管队员杨某桥却与杨某发生争吵,且情绪失控,前去追打杨某,女摊主杨某在躲让过程中抓起店内西瓜刀挥舞,致城管队员杨某桥左手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社客户端—城管追打商贩被砍伤:如何管住城管打人之手?



城管抓捕未拴绳宠物狗遭狗主行刺,这种行为该不该严惩?

这种行为理应严惩,出门不给宠物狗拴绳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相关治安规定。被公职人员发现后还不悔改反而行刺公职人员,属于严重违法,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出门在外,给自己的狗狗栓绳不但是对宠物安全的负责更是对路上行人安全的负责。一个真正爱护宠物热爱生命的人,都会对于他人的生命安全更加重视。

不给宠物拴绳这种行为部分狗主人认为可以让宠物更好地玩耍更自由,也有部分狗主人认为宠物的地位很高,给宠物拴绳子是对宠物的不尊重。但这样的认知是片面的是狭隘的,不给宠物拴绳子才是给宠物造成麻烦,万一狗狗跑丢了怎么办,万一狗狗咬伤了人被人打死了怎么办,法与理都不占优就只能吃哑巴亏。

公然对正在执法的公务人员进行行刺,进行故意伤害,属于违法刑法。性质十分恶劣,可以从事件中看出狗主人心智不成熟,肆意妄为。目前拴狗还没有正式写入法律,有的只是地方上的相关治安规定。约束力度和惩戒力度还不够。而从2021年5月开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就正式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里就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佩戴狗牌并拴犬绳。
近年来,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上升,人们对于宠物相关的消费大幅度提高,养宠物的人也越来越多,爱护动物热爱与宠物为伴是好事,是值得赞扬的。但与此同时随着宠物数量的上升,宠物伤人事件频发,最直观的原因就是没有拴绳,但更主要的是狗主人的认知不够,可以说宠物伤人本质上就是狗主人的纵容导致的,哪怕狗主人本身没有恶意。

湖南临武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的处理结果

湖南临武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的处理结果:12月27日下午3时许湖南永兴县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4名城管获刑,最高判11年。一审判决后,4人均提起上诉,5月1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年7月17日,临武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地瓜农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冲突中邓正加倒地死亡,这一事件广受社会关注。事发后,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员被刑拘,城管局局长胡郴、党组副书记邹红卫被免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10时许,廖卫昌等人巡逻执法至临武县城关镇解放南路一路段时,发现邓正加夫妇未在城管划定区域内摆摊卖西瓜,在劝离未果的情况下“暂扣”了4个西瓜和一杆秤。邓正加夫妇进行阻拦,城管局工作人员告知邓正加夫妇到城管局去处理后,便离开。

当日11时许,被告人廖卫昌等人巡逻至临武大道农民自产自销指定区附近时,被转移至此摆摊卖西瓜的邓正加妻子黄某发现,黄某对廖卫昌等人谩骂。廖卫昌等人未予理睬,并到对面处理其他违规摆摊的商贩。

因黄某一直对廖卫昌等人进行谩骂,廖卫昌便用手机拍摄该情况,黄某搬起西瓜作势欲砸廖卫昌,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等人则一起抢夺杆秤。廖卫昌首先挥拳击打邓正加头面部,然后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也动手对邓正加进行殴打,邓正加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正加系在外力作用下诱发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

据法院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廖卫昌、袁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骆威平、夏际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

为什么夏侯锋,打死俩城管判死刑,城管打死瓜农,赔钱了事?

打死城管是故意伤人致死,情节恶劣;城管打死瓜农,责任者还有城管局。

湖南瓜农死亡案,亦称临武县"7.17"事件。2013年7月17日上午,湖南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冲突,邓正加死亡。临武县公安、纪检等部门开始调查,全力查清事件原因。县政府表示,将做好善后处置和慰问工作。

故意伤害(致死),至少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至少要判处无期徒刑。不是主犯,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现,可以考虑在3—5年之间量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事发三年后,兰州瓜农刺死城管案将开庭,嫌疑人将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事发三年后,兰州瓜农刺死城管案将开庭,

嫌疑人将需承担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因为此次事件最终导致了人命的出现,出现两死一重伤的情况。三位被告人当中,父亲王军宏并没有参与打人事件,因此无罪释放,长子王爱文在诉求正当防卫失败之后,估计就要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判刑了,次子王爱武的判刑标准在于其精神分裂症的迸发是否在事件发生的时候。如果是,那么其的法律责任是无效的,如果不是,那同样要以故意伤害罪来定论。

一:事件发生的经过

事件的发生是正常不过的城管和小摊贩之间的故事了,这种类型的吵架打架事件在新闻上或者周边是屡见不鲜的事情了。但是此次事件还是比较严重的,因为涉及到了人员的伤亡,这次事件造成了两位城管的死亡以及一位城管的重伤。

三年前,城管王翔军在执法的时候与摊贩王军宏父子三人之间吵架了,而且还产生了打架事件,最终派出所进行处理才得以平息,第二日王军宏父子三人并没有如约到派出所进行昨日事件的处理,城管王翔军知道之后,就带人来到三人摆摊的地方对其物品进行收缴,父子三人进行了阻扰,最终从吵架到打架,王爱武拿起武器对城管进行殴打,至此导致伤亡。父子三人也因此被逮捕。

二:事件的最终结果如何

事件的结果法庭暂未宣判,父子三人当中的父亲王军宏因为没有参与打架事件,因此得到了释放,而另外两位儿子则是以故意伤害罪被逮捕了。长子王爱文估计会被判刑,因为正当防卫的诉求被驳回,次子王爱武因为有精神分裂症的存在,因此定罪的话还得对精神病进行判定才可以最终决定是否判刑。

最终的结果,是几个家庭都脱离了原本该有的生活的轨道,每一个人都不能幸免,每一个都在伤痛中渡过。所以。在执法和被执法之间,要学会合理和互相让步,别让一时的冲动导致最后的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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