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永安广场死人案件最新消息

十日日十日日 2023-08-27 66 阅读
这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的。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81刑初45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伟,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无业,住萍乡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被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盗窃,于2016年5月8日被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8]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伟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伟于2016年8月10日18时许,乘坐其他人驾驶的号牌为粤Y×××××号轿车至启东市汇龙镇紫薇公园东门附近下车,步行至启东市汇龙镇永安广场29号楼2单元1902室被害人张某宅,翻窗入室,窃得人民币2500元、面额100元的航天纪念币20张、面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的文峰购物卡4张、铂金项链1条。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甘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伟于2016年8月10日18时许,乘坐肖朝阳驾驶的号牌为粤Y×××××号轿车至启东市汇龙镇紫薇公园东门附近下车,步行至启东市汇龙镇永安广场29号楼2单元1902室被害人张某宅,翻窗入室,窃得人民币2500元、面额100元的航天纪念币20张、面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的文峰购物卡4张、铂金项链1条。
被害人张某于2016年8月10日至启东市公安局报案。启东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侦查,于2017年10月2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肖朝阳,肖朝阳指认甘伟实施上述盗窃。被告人甘伟于2018年3月7日在江西省洪都监狱外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甘伟的当庭供述及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沈某的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肖朝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郁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工作说明,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购物卡消费记录明细、旅客登记信息、监控视频资料,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甘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甘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甘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甘伟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发还被害人张德辉、沈霞。
(退赃款及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雪松
人民陪审员  徐沈蔚
人民陪审员  黄卫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晓霞

死人案件多久必须结案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必须在三个月以内结案。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刑事案件都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死人案件多久必须结案

一、凶杀案一般要一年以上才能结案。故意杀人罪由于人命关天,最终结案一般都要经历较长时间。从最初刑事拘留、到最后判刑,多数案件都在一年以上才宣判、结案。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各阶段办理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案件结案还能起诉吗?
可以起诉。
案件结案还可以诉讼。
(一)分刑事、民事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
1、刑事案件结案后,若受害人一方未获得赔偿或赔偿数额不满意的,可以再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2、民事诉讼的步骤就是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有完整格式和内容的起诉状正副本,然后去法院立案起诉,按照现行立案登记制度,法院看材料符合要求,就会给与立案回执单了。
(二)刑事案件起诉条件: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死人案件多久必须结案

法律分析: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为简易程序的审限。也就是说很容易程序3个月内必需结案。一般开庭后3个星期出结果,这个法庭案子多不多,主审法官办案快不快,不过不复杂的案子年底肯定结了,法院以年为单位要结案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查启东法院所判甘伟盗窃案判决书

这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的。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81刑初45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伟,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无业,住萍乡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被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盗窃,于2016年5月8日被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8]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伟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伟于2016年8月10日18时许,乘坐其他人驾驶的号牌为粤Y×××××号轿车至启东市汇龙镇紫薇公园东门附近下车,步行至启东市汇龙镇永安广场29号楼2单元1902室被害人张某宅,翻窗入室,窃得人民币2500元、面额100元的航天纪念币20张、面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的文峰购物卡4张、铂金项链1条。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甘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伟于2016年8月10日18时许,乘坐肖朝阳驾驶的号牌为粤Y×××××号轿车至启东市汇龙镇紫薇公园东门附近下车,步行至启东市汇龙镇永安广场29号楼2单元1902室被害人张某宅,翻窗入室,窃得人民币2500元、面额100元的航天纪念币20张、面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的文峰购物卡4张、铂金项链1条。
被害人张某于2016年8月10日至启东市公安局报案。启东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侦查,于2017年10月2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肖朝阳,肖朝阳指认甘伟实施上述盗窃。被告人甘伟于2018年3月7日在江西省洪都监狱外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甘伟的当庭供述及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沈某的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肖朝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郁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工作说明,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购物卡消费记录明细、旅客登记信息、监控视频资料,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甘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甘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甘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甘伟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发还被害人张德辉、沈霞。
(退赃款及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雪松
人民陪审员  徐沈蔚
人民陪审员  黄卫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晓霞

7·28江苏启东反对污水排海工程群体性事件的事件背景

2012年7月27日,江苏王子制纸所在地南通开发区新闻发言人称,由于启东民众对排海管道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产生疑虑,部分群众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表达了反对的意见,经当地政府经认真研究,暂停管道工程建设,并着手进一步深入论证评估。经向启东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了解,排海管道启东段并未开工建设,该市已接到通知,排海工程建设已经暂停。
2012年7月28日上午,为抵制达标水排海工程,有群众在汇龙镇永安广场聚集,后聚集人群步行至启东市市政府。事发前,当地有市民通过小范围散发宣传单,呼吁大家于7月28日“游行”。当地政府获悉后,立即通过多种渠道劝说市民不要参与游行。当地一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事发前的2012年7月22日晚饭时分,一名村干部挨家挨户在村里散发市政府的《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希望广大市民知法守法,对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自觉做到不组织、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市区里多个居委会也把这封公开信在公告栏内张贴。正值学校暑假时期,有放假的学生被班主任喊回学校开会,正式通知此事,也有老师通过电话通知学生。不久,绝大部分启东市民都收到市政府发的手机短信。“本来还不知道游行这个事的,政府这样一搞,大家都知道了。”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知道2012年7月28日将有游行。一名参与者亲属向记者回忆,参与者回来后跟他们说,现场当天有上万人,把市政府从一楼到八楼围了个水泄不通。“他(指参与者)说亲眼看到有人从办公楼里搜到拉菲酒、避孕套,还有多个包有现金的红包。红包上写有送给谁谁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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