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为主(车险定损以我为主的原则?)

十日日十日日2023-09-17119 阅读0 评论

车险定损以我为主的原则?

定损工作应遵循“以我为主”的原则,掌握定损主动权

以我为主(车险定损以我为主的原则?)

(1)定损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会同被保险人一起对事故车辆核定损失,确定修理价格。对于被保险人委托他人或查勘救援服务中心索赔的(即直赔),要求被保险人签署索赔授权书,交定损人员。

(2)事故车辆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能修复的配件尽量修复,不能随便更换新的配件;同时注意区分本次事故和非本次事故的损失、事故损失和正常磨损;对被保险人擅自送修的,定损核价人员应重新核定修理费用;对于车辆如防撞杆、音响设备、行李架、装饰件等辅加装置受损时,应核实该装置是否为新车购置时(或投保时)的标准配置及其型号规格;

(3)可局部修复的不可按总成大修计算工时费,可更换配件的不能按更换总成计算费用,配件价格、修理工时定额(或工时费)分开计算;

(4)残值要参照当地汽修市场行情和保险同业的标准(或惯例)确定,配件价格必须按总公司相关规定上报核价,配件费遵循“有价有市”和“报供结合”的原则;

(5)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给被保险人或维修厂处理,则并从总维修费中扣除,保险人收回的配件残值不在总维修费中扣除;

以我为主(车险定损以我为主的原则?)

(6)查出属于客户自修的部分应在定损报告中列明,并有客户确认。

(7)进口车辆定损时,除钣金等不易出错以外的配件,应尽可能通过光盘等资料核实配件的零件原厂编码或实物编码;有颜色要求的配件及有保险杠带电眼、挡风玻璃带雨量感应器等附加装置必须描述清楚。

什么文件提出了我国信息安全保障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策略方针?

2003年7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和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现实需要,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7号文件),文件明确了“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国家安全保障工作方针,提出了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以及进一步提高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能力和水平、维护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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